財稅法令

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其借款利息支出則因土地的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作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的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係以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則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後多年來並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經公司說明該部分的土地目前係屬閒置,乃將其借款利息遞延390萬餘元,影響稅額近100萬元。

財政部991012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