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份(100.7.14.訂定)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份(100.7.14.訂定)
稅目 |
稅法條文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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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
一、第一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 |
二、第二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
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 ||
三、第三次及以後各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
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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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 | ||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
二、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勞務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 |
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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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
一、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 |
二、非屬上述情形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