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經濟部1000811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一、按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股東會決議是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

 

二、另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