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

請自我檢核:自1051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如勾選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請依下表規定申報

   

    □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個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上開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項目

個人

營利事業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不得減除)

 

申報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收付款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總機構   在境內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

總機構   在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代理人申報納稅

    

境內居住者稅率

 

持有期間1    :45% 

1<持有期間≤2年 :35%

2<持有期間≤10年:20%

持有期間>10     15%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

   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20%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7%(總機構在境內)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持有期間1年:45% 

持有期間>1年:35%

同個人(總機構在境外)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

   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

   或出租

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

   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盈虧互抵(不含土地漲價總數額)  

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總機構在境內:

虧損得後抵10

總機構在境外:

不得減除

 

 

以上僅供自我檢核參考用,如有疑問請多加利用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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