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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1060921新聞稿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而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因其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不屬於交際費性質,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有關交際費限額規定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