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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61018新聞稿

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係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訂定。因此,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 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6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釋,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其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