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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收入認列時點財稅有差

財政部1070301新聞稿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收入認列時點財稅有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在稅務申報時,其收入的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500萬元,該批貨物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並於107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在財務會計上,該筆銷貨收入應以所有權移轉之107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惟在稅務會計上,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06年度銷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