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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財政部1070301新聞稿

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接獲A公司李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610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於1061025日發文核准,其決算申報時限之起算日應為何?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而前開「45日內」之起算日期,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故本案例應於1061025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其起算日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