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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該漏稅額

財政部1070717新聞稿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該漏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故營業人欲申請扣抵或退還進項稅額,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是營業人倘經稽徵機關查獲短報、漏報銷售額,致有逃漏營業稅額,始補附進項憑證並主張扣抵,縱該憑證為合法進項憑證,仍與前開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准予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