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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按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1071119新聞稿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按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銷貨收入的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的話,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申報營業收入時,自行減列「銷貨收入截止點與開立發票暫時性差異數」計200萬餘元,經公司說明差異原因是其10512月底有批報關出口的貨物,因雙方交易約定為起運地交貨(FOB),而該貨物是在106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所以105年度尚未完成交易。不過,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外銷貨物收入按財務會計認列收入之時點與稅法規定是有差異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因此該筆收入應歸屬105年度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