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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符合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

財政部1071203新聞稿

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符合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此類贈與除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外,且受贈單位還需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才可適用免課贈與稅。該局並提醒,贈與人當年度加計該筆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建議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於稽徵機關審查受贈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徵納爭議。